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财教〔2021〕310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教〔2023〕72号《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山西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及山西省教育资助与保障中心晋教助保函〔2023〕28号《关于做好<高校本专科学生资助政策简介>印发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山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用于支持落实高等教育等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资助的学生是指在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四条 学生资助资金由学生资助管理部、财务资产部按职责共同管理。
财务资产部负责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学生资助管理部具体组织实施。学生资助管理部根据资金分配和预算方案,组织各班级审核上报享受资助政策的学生人数、资助范围、资助标准等基础数据,负责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资助范围及标准包括: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人数根据省级财政、教育部门下达的名额等额评审,每生每年8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奖励人数根据省级财政、教育部门下达的名额等额评审,每生每年5000元;
(三)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资助人数按照省教育资助与保障中心分配的名额确定,平均每生每年3300元,学院分为一等、二等、三等三个档次,各档次比例按3:4:3评选,各等级的资助金额依次是4000元、3300元、2600元。
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第六条 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实行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院实际收费金额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学院预算管理,财务资产部要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工作。
第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部要加强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部要组织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
第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部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系统的应用和管理,要规范档案管理,应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学院通过勤工助学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
第十三条 学院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
第十四条 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由评审工作小组、学生资助评审委员会、学院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完成。
评审工作小组由各班级辅导员、学生代表组成。
学生资助评审委员会由学生资助管理部、纪委办公室、辅导员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学院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其他院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组成。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部、财务资产部按职责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特困生认定办法》《山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实施办法》《山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晋电职院〔2017〕1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山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附件2:山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附件3:山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附件4:山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服兵役学生资助实施细则
附件5:山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附件6:山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7:山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次性特殊困难补助实施细则
附件1
山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奖励名额及标准:奖励名额根据省级财政、教育部门下达的名额等额评审;奖励标准:每生每年8000元。
第三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在校大专生;
(三)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四)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五)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六)上学年(两学期的总成绩)学业成绩居班级(专业)前10%;
(七)上学年综合测评成绩(两学期的总成绩)居班级(专业)前10%;
(八)上学年两学期操行考核成绩均分在95分以上;
(九)上学年获得校级及以上的“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
(十)上学年获得综合奖学金“一等奖学金”;
(十一)上学年获得校级及以上“优秀团干”或“优秀团员”;
(十二)担任学团干部或班干部,积极参加各项社团活动,表现突出;
(十三)同等条件下,中共党员或代表学院参加各种竞赛获得省级以上奖励优先;
(十四)其他应当认定为表现突出的情形由学生资助评审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评审时间按照当年省教育厅文件精神执行。评审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
(二)班级评审工作小组评议并形成评审意见;
(三)学生资助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形成评审报告;
(四)学院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五)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学院党委会审议;
(七)学院印发正式文件后上报省教育厅。
第五条 学院按学年一次性将国家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受奖情况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六条 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均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附件2
山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纳入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奖励名额及标准:奖励名额根据省级财政、教育部门下达的名额等额评审;奖励标准:每生每年5000元。
第三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在校大专生;
(三)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四)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五)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六)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七)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八)上学年两学期均获得综合奖学金;
(九)上学年两学期操行考核平均成绩在90分以上;
(十)上学年两学期班级综合测评成绩均位居本班前15%。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评审时间按照当年省教育厅文件精神执行。评审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
(二)班级评审工作小组评议并形成评审意见;
(三)学生资助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形成评审报告;
(四)学院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五)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学院党委会审议;
(七)学院印发正式文件后上报省教育厅。
第五条 学院按学期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发放获奖证明,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附件3
山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是用于资助纳入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二条 资助名额及标准:资助名额根据省级财政、教育部门下达的名额评审;平均每生每年3300元,我校分为一等、二等、三等三个档次,各档次比例按3:4:3评选,各等级的资助金额依次是4000元、3300元、2600元。
第三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取得我校学籍的在校学生;
(三)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四)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五)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六)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七)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八)其他符合上级文件精神按要求给予资助的学生。
第四条 申请与评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
学生资助管理部结合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院评审领导小组审批,按省教育厅要求将学院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省教育厅。
具体流程是:
(一)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班级提出申请;
(二)班级评审工作小组于10月20日前评审完并形成本班级国家助学金初审汇总表(退役入学学生单列汇总);
(三)学生资助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形成评审报告;
(四)学院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五)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学院党委会审议;
(七)学院印发正式文件后上报省教育厅。
第五条 学院按学期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附件3-1 山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附件4
山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服兵役学生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推动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国家教育资助。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高职)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第三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学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中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到学院的新生),服兵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国家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学院并到校报到的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四条 下列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五条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七条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减免范围之内。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年限按照学院规定的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学院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第八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以下简称《申请表I》,一式两份),并提交学生资助管理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学生资助管理部对《申请表I》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I》上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退还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I》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I》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I》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学院学生资助管理部。
(五)学生资助管理部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I》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九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学院的新生,到学院报到后向学院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申请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学生资助管理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逐年减免学费。
第十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院申请代偿资金。
第十一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学院取消其受助资格,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收回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
附件5
山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机制,提高精准认定、精准资助、精准管理水平,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及山西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山西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晋教财〔2019〕99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院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学院各班级评审工作小组、学生资助评审委员会、学院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提出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的学生,根据民政、人社、扶贫、残联等部门的信息数据,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行为。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仅作为学院分配学生资助名额、安排学生资助资金以及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学生资助政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等;
(四)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申请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由以下认定机构完成,并承担相应职责。
(一)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部;
(二)学生资助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本班级民主评议具体工作。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类型
第八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时,主要参考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学生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等情况。类型包括
1.脱贫家庭学生;
2.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
3.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4.低保边缘人口;
5.特困供养学生;
6.孤弃学生;
7.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8.烈士子女;
9.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10.残疾人子女;
11.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12.困难职工家庭子女;
13.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学生;
14.其他家庭经济困难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物价水平以及学院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动力、职业情况及家庭成员身体状况等。
第九条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确定特殊困难学生、突发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三种认定类型。
特殊困难学生,指学生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弃学生,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等。
突发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指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情况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指除特殊困难学生和突发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外,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或仅能部分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学院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遵照以下程序:
(一)提前告知。学院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新生,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在校生,在每学年结束之前,由学生资助管理部向在校学生发放申请表,同时宣传相关学生资助政策;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并按时向学院提交。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弃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等情况学生,需要提交相关佐证材料,由学院核对,复印件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部存档备查。学生应对提交申请的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学院认定。各班级评审工作小组于每学年开学后30日内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回收学生填写的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依据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贫困家庭的相关信息数据,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初步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生资助评审委员会审核。
学生资助评审委员会负责核准和汇总各班学生名单,提出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申请表的核实除参考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
(四)结果公示。学院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家庭及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
(五)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最后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并连同学生提交的申请表、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同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学院的认定工作应于当年11月15日前结束。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认定结果有效期为一学年。新学年开始,学院重新组织学生申请并开展认定工作。学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申请表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修订完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学生或监护人不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要求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
(二)学生或监护人不如实填写申请表的,提供相关材料不真实的;
(三)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励志教育、感恩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客观提供其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
第十四条 学院和有关部门应按核准的认定结果,相应实施国家和各级政府、部门出台的教育资助政策。
附5-1:山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附件6
山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院勤工助学工作的统一管理,在实施过程中更具操作性,现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018年修定)》(教财〔2018〕12号)和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俭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教财〔2007〕100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不能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一学期有2门以上(含)科目成绩不及格的,将适当限制参加下学期的勤工助学活动。为了保证学习时间,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时间,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院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五条 学院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按照《山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条 本细则中所指的勤工助学岗位为校内所开设的岗位。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七条 学院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包括规划、部署、协调、指导全校的勤工助学工作。
第八条 除学院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或授权之外,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勤工助学”名义在学院从事相关活动。
第九条 学院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部。学生资助管理部具体负责学院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生资助管理部主要职能是:
(一)制定和修订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制度,负责勤工助学基地的开发与建设;
(二)制定勤工助学活动的年度计划和总结,负责勤工助学活动的安排和实施;
(三)对全校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统一管理、协调和指导,建立勤工助学学生档案;
(四)审批校内各部门勤工助学岗位的设定,并督促用人部门对学生进行上岗培训,监督学院内用人部门的用工情况;
(五)负责对勤工助学的学生工作态度、工作表现、工作成效进行检查、验收;
(六)负责勤工助学学生劳动报酬的计算、上报、发放工作。
第十条 学院各部门应该积极关心、支持和配合学院勤工助学工作,协助学生资助管理部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 资金来源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基金包括国家专项拨款、学校专项拨款和社会捐赠。
第十二条 学院勤工助学基金用于支付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学生劳动培训等相关费用。学院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可以批准与勤工助学有关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勤工助学基金,不得将其用于与勤工助学无关的事项。
第四章 招聘与录用
第十四条 各岗位的招聘工作由用工部门提出申请,学生资助管理部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审批。招聘时间一般在每年的11月份进行。
第十五条 为了体现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生资助管理部将用工部门的招聘岗位名称、用工人数、职责范围、劳动时间、劳务报酬、招聘条件、招聘时间等情况通过校园网、校广播台、海报等渠道发布,便于学生选择报名。
第十六条 申请上岗的同学必须是品质好、敬业精神强、学有余力的学生。
第十七条 申请上岗的同学须持本人学生证和学生资助管理部统一印制的《山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经班级推荐,学生资助管理部同意后方可到用工部门参加面试。
第十八条 用工部门在录用时应根据用工需要、学生个人自愿、贫困生优先的原则录用,对某些技术含量高,要求有一定管理才能和特殊专业的,贫困生中无人胜任的岗位,用工部门应与学生资助管理部协商,适当考虑其他同学参加。
第十九条 各班级应积极协助、支持学生资助管理部和用工部门的招聘工作,把好推荐关,确保特别困难、急需资助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贫困生优先上岗。
第五章 岗位设置
第二十条 各部门应根据学院的管理体制和人事制度的规定以及本部门的工作量,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和工作性质。任何部门不得让学生从事具有危险性的、有损身心健康的、不便于学生参与的工作。任何部门不能占用学生上课和考试时间从事勤工助学。
第二十二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为临时性、突击性的工作任务设置的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二十三条 学院应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和学院公共服务等为主,按照每个家庭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 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四条 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的岗位数由学生资助管理部与用工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协商,报学院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方可设置。
学院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五条 学院按照岗位支付报酬,每个岗位原则上每学期只聘用一名学生。
第六章 岗位管理
第二十六条 勤工助学岗位采取年度与学期相结合的原则审核、聘任。用工期间,如无重大失职行为,中途不解聘,用工期满后自行解除聘任。如需续聘的,须办理续聘手续。因特殊情况岗位需要变动的,须经用工部门与学生资助管理部协商解决。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上岗前,用工部门必须对其进行短期培训,进行安全、技术、岗位要求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教育。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上岗后,必须遵守用工部门的劳动纪律,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若与用工部门发生纠纷,由学生资助管理部协调解决。
第七章 劳动报酬及发放
第二十九条 参加学院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由学生资助管理部统一从勤工助学基金中支付,支付以实名制打卡形式发放。
第三十条 劳动报酬的计算方式有三种:按小时计算、按月计算和按工作量计算。临时岗位按小时计算、按工作量计算均可;固定岗位一般按月计算。
第三十一条 勤工助学按小时计酬的,每小时劳动报酬不低于12元。按月计酬的,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按工作量计酬,参照按小时计酬的标准可适当提高。学生资助管理部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某些勤工助学岗位的劳动报酬。
第三十二条 固定岗位劳动报酬,每学期按4个月发放;临时岗位劳动报酬,在临时性工作完成后发放。用人部门需填写《山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劳动报酬发放登记表》,报学生资助管理部审批。学生资助管理部按相关规定,以实名制打卡方式给予学生发放报酬。
第三十三条 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的标准,应根据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的调整和社会物价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由学生资助管理部、财务资产部部联合作出调整计划,报学院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第八章 工作程序
第三十四条 部门需要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由用人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学生资助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山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登记表》。
(一)由学生资助管理部批准设置并公布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各班级负责推荐勤工助学学生,学生资助管理部和用人部门面试并聘用学生;
(二)学院用人部门同意聘用后,与学生签订《山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岗位协议书》;
(三)用人部门负责学生的岗前培训,在工作期间对学生进行敬业精神、劳动安全、工作纪律的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学生的管理和劳动考核,提出勤工助学工作的有关建议;
(四)学生资助管理部根据用人部门核定的岗位工作量、工作时间和学生的劳动表现,统筹报酬等级,发放劳动报酬。
第九章 学生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五条 学生的权利
(一)通过参加校内外的勤工助学活动获得劳动报酬;
(二)免费获得学院勤工助学的各种信息和服务;
(三)拒绝不适合学生参加的勤工助学活动;
(四)在发生劳动争议或者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得到合理保护。
第三十六条 学生的义务
(一)遵守用人部门的规章制度和勤工助学协议书的条款;
(二)不得从事违反法律规定、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三)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地介绍自己情况。
(四)凡未经学生资助管理部批准,擅自外出或在校内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其活动过程中出现的所有问题和后果,学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章 用人部门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七条 用人部门的权利
(一)在学院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自行选择、聘用学生;
(二)对学生进行劳动培训、管理、教育和考核。
第三十八条 用人部门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协议书的规定;
(二)不得让学生从事违法的、不适宜的工作,不得克扣学生合法报酬;
(三)提供良好的安全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与人身安全;
(四)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地介绍本部门所设岗位情况。
第十一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九条 学院可将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表现纳入学生综合评价体系之中。
第四十条 未经学院批准,学生利用勤工助学名义在宿舍、学院其他场所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学院将依据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对于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及协议书规定的学生,学院可以视情形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
附件7
山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次性特殊困难补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一次性特殊困难补助用于资助纳入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 资助资金来源为学院每年的事业收入。
第三条 资助名额:资助名额根据实际情况由学生资助管理部确定。
第四条 资助标准:1000元至3000元。
第五条 基本申请条件:由于自身遭受突发事件造成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可以申请一次性特殊困难补助。
第六条 申请与评审流程
一次性特殊困难补助评定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具体流程:①申请学生在突发事件发生一个月内,由学生向班级提出申请→②班级评审工作小组于三个工作日内评审完并形成本班级意见→③报学生资助评审委员会按照《山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进行认定,同时形成评审报告(含资助标准)→④报学院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⑤全院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⑥学院党委会审批。
第七条 学院在评审结束后按财务要求将一次性特殊困难补助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