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4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山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称“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学院坚持“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一切、为了一切学生”的教育服务理念,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学院学生应当“多思考、管多动手、多取证”,刻苦学习,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促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院实施半军事化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学院正式录取通知书,按学院要求和规定日期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书面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院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试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循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学院取消学生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因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继续学习的,按照学院学籍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按学院规定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进行注册。
学院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方式为学生提供经济援助,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具体办法按学院学生资助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须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课程处理方式,按学院学籍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依据,按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相关规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成绩应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按学院学籍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院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 学院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纪律处分者,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院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院学生违纪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院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学院完成学业。因患病或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校学习或者不适应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院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院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院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学院及时对转学情况进行公示,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学生应当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期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院批准,可以休学。
第二十六条 学院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手续。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院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审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 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做出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复学审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等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院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后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国家有关规定迁回原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学院准予毕业,发放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学院准予结业,发放结业证书。
对退学学生,学院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证明文件。学院应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良好的校园秩序是学生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前提和保障,丰富的课外活动是学生掌握知识,提高素质和锻炼能力的重要环节。学院、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院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进入学院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
第四十一条 学院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团员代表大会制度等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院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学生不得有酬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院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四条 学院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院为学生会、学生团体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突出学生主体地位,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必须提出社团宗旨、章程、活动形式和负责人等内容的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并实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院批准。
第四十六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在进行课外活动时,必须遵守学院的规定和要求,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也不得影响自己的正常学习和生活,以保证学院整体工作开展和自身素质的综合协调发展。
第四十七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参加志愿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在课余时间进行,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服务和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志愿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八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应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九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条 学院实行公寓化管理,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公寓管理相关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一条 为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争先创优、努力成才,激发青年学生的进取精神和创新精神,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等荣誉称号。
第五十二条 学院对学生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学生的奖励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彰、授予荣誉称号,对授予荣誉称号的学生书颁发荣誉证书、奖学金等。
第五十三条 学院评选优秀学生按学院先进班集体及优秀个人评选办法组织实施。
第五十四条 学院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是维护学院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的需要,是学院教育管理学生的一种形式,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纪律处分。
第五十五条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学院视其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六条 记过及以下的处分期为6个月。学生在受处分期间,确有悔改或突出表现者,处分期满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后可解除处分。
留校察看的处分期一般为一年,对毕业班学生或其他情况经学院认定,留校察看期可为半年。
第五十七条 学院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学生处分与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的原则。各种处分的适用范围:
(一)警告、严重警告适用于错误较轻、影响不大、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错误行为;
(二)记过处分适用于错误较重、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和较严重后果的错误行为;
(三)留校察看适用于错误严重、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错误行为;
(四)开除学籍处分适用于错误极为严重、影响恶劣,造成极为严重后果的错误行为。
第五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九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并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条 学生违纪处分按学校学生违纪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二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应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三条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学院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或微信、短信等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四条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五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归入学院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院发学习证明。学生按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六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聘请的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院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七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院长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等不当,可以作出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十一条 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抵触的,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管理部、教务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晋电职院〔2017〕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