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我校学生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生学籍管理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山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山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学院正式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本人须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循私舞弊等情形,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在新生健康复查中,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指定医院(二级甲等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学院批准回家疗养,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书面申请复学,由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复学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按学院规定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凭财务资产部开具的交费依据为学生注册,未按规定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履行书面暂缓注册手续。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学生须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八条 学生的学业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和考查成绩均采用百分制评定。
第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考察评定。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条 学业考核成绩按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分别占总评成绩的30%和70%。实验课成绩记入该课程的平时成绩;实习课成绩单列;课堂教学缺课率累计高于该课程学期总课时的1/3的学生不得参加期末考试,可参加补考。
第十一条 课程或毕业设计、毕业实习、综合训练等实践教学环节单独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计。
第十二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须书面申请办理缓考手续。书面申请须经班主任、专业系部签署意见,学生管理部审核,教务部批准并备案。因病申请缓考的还须出具学院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
第十三条 凡擅自缺考、或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考试作弊者(包括协同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予补考,并予以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凡考核成绩不及格、或因缓考、或缺课率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期总课时的1/3的学生,均须在下学期参加补考。补考仍不及格者,可参加毕业前的最后一次补考。
第十五条 因个人身体原因无法上体育课者,须开具学院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经体育教师及班主任签署意见,学生管理部审核,教务部批准,可减少考核项目、缓考或免考。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院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
第十八条 学院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成绩或学分,经录取学院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院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院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情况,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6年。除另有规定外,学生应当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因病或因参军入伍被退回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或缺课率累计超过该学期教育教学总时数的1/3者,经学院批准,准予休学或勒令其休学,休学学生须办理离校手续,休学期间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毕业前半年内不得申请休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休学以一年为期,休学期满可申请办理继续休学手续,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休学期满后,学生应于新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学院审查批准后,原则上随同专业的下一个年级学习。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户口不迁出学院;申请复学时,须持有学院指定医院开具的健康证明,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休学期间,学生如有违法行为,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五章 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六条 学生每学年学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七条 一学年内,经补考,不及格课程仍累计达3门者,应留级。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以下规定计:
(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学期和学年都进行考核时,每学年可取其平均值,按一门课程计。
(二)凡按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的,按一门课程计。
(三)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各按一门课程计。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级以一次为限,留级生原则上随同专业下一个年级学习。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最后一个学年不及格课程达到留级规定者,原则上不予留级,作结业处理。
第六章 退 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可准其退学或勒令其退学。
(一)一学年经补考,不及格课程累计4门 (含4门)以上的;
(二)休学期满后不办理复学手续或虽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2的;
(四)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在校继续坚持学习的;
(五)未经请假又无正当理由,开学后逾两周不报到注册的;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七)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申请退学的,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署意见,学生管理部同意,教务部审核,学院院长签署同意意见后办理退学手续。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给学生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退学学生须办理退学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原户口所在地或家庭所在地。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院批准,准予学生转专业或转学:
(一)经学院认可,学生在某专业领域确有一定专长,转专业或转学更有利于其能力发挥者;
(二)学生入学后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确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留级或复学时,本专业无后续班级者。
第三十四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院和拟转入学院同意,由转入学院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院有培养能力的,经学院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院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三十五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院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必要时,由学院提出、并征得学生本人同意,可适当调整学生的所学专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或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院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六)以特殊形式录取的学生或者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的。
学生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院出具证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院校。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肆业
第三十八条 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具有学籍的学生,完成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生毕业时,经二次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课程者,以结业处理。学生结业后,两年内可再参加一次补考,全部考核成绩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
第四十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并取得相应成绩、办理退学的学生,应当发肄业证书。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院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三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人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五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生管理部、教务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晋电职院〔2017〕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