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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 : 2024-03-28    信息来源:学生管理部  【关闭】

山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山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山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加强日常的法律、法规和纪律教育。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在处理时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学院尊重并保障学生陈述、申辩、申诉等权利。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及运用

第五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记过及以下处分期为六个月,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对毕业班学生或其他情况(经学院认定)的留校察看期可为半年。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确有悔改或突出表现者,处分期满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后可解除处分。

第七条 学院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给予学生处分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各种处分的适用范围:

(一)警告、严重警告适用于错误较轻、影响不大、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错误行为;

(二)记过处分适用于错误较重、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和较严重后果的错误行为;

(三)留校察看适用于错误严重、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错误行为;

(四)开除学籍处分适用于错误极为严重、影响恶劣,造成极为严重后果的错误行为。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

(三)其他应予从轻、减轻或免除处分的。

第十条 学生因违纪行为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财产损失、名誉损害,或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 凡受处分的学生,取消其参评奖学金或荣誉称号的资格,不得担任学生干部。

第三章  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及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24-40学时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累计旷课41-80学时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累计旷课81学时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天按8学时计算:上午4学时、下午2学时、早操0.5学时、晚自习1.5学时。法定节假日和学院规定的假期不计入旷课学时。

第十三条 违反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和计算机房等教学、科研、学习场所管理规定,经告诫不改,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违规将仪器设备、易燃易爆品、危险实验药品等带离实验室的,从重处理。

第四章  扰乱生活秩序和公共秩序的行为及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斗殴行为的,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人、打群架等后果的肇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致他人受伤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工具,未造成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伤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教唆他人打架斗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斗殴终止后又报复打人,扩大事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打架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

组织、策划、带头打架斗殴或持械伤人的,从重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五条 在校园内酗酒闹事、起哄、喧哗、摔砸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在宿舍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告诫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按规定应集中住宿的学生未经批准夜不归宿或未履行相关管理手续在校外租房居住的;

(二)留宿校外人员的;

(三)违规占用床位或妨碍他人入住的;

(四)饲养或容留动物的;

(五)从事或协助他人从事营利性活动,扰乱宿舍区管理和生活秩序的;

(六)违反学院作息制度,扰乱他人正常生活秩序的;

(七)使用明火或焚烧物品的;

(八)高空抛物或引发高空坠物安全隐患的;

(九)存放易燃、易爆、有毒、强腐蚀性或强放射性等危险品的;

(十)违章接拉电线、使用大功率或发热元件外露电器、超负荷使用电器的。

第十七条 在学生集体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学生集体宿舍内留宿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章 纪律处分的程序

第十八条 学生违纪调查取证:

(一)学生违纪行为在班级职责范围内的,由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负责调查取证工作;

(二)学生违纪行为超出班级职责范围内的,由学院保卫处负责调查取证,学生管理部协助;

(三)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派出所)负责调查取证,保卫处协助;

(四)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调查取证负责部门应明确学生违纪错误事实及责任,并作书面通报。

第十九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权限:

(一)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由学生班级提出意见,学生管理部审核决定;

(二)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班级提出意见,学生管理部审核,经分管领导批准,由院长办公会议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材料:

(一)相关调查和事实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违纪学生的检查、当事人询问笔录、其他证据材料(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二)处分决定书:学生的基本情况、主要违纪事实、给予处分的会议、时间、依据、种类和期限等;

(三)如果学生申诉,应有学生的书面申诉材料、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等;

(四)处分决定书由学生管理部按学院公文流程上报、打印、加盖公章后分别送达有关部门和受处分学生本人;

(五)学生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其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存入学院档案室和学生本人档案;学生受到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的,其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存入学院档案室。

第二十一条 处分决定书由学生管理部,在10日内送交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学生本人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或微信、短信等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告方式送达。

处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的申诉按照学院学生申诉相关规定处理。学生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比照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级、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管理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晋电职院〔2017〕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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